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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第 2 條

糧食標示辦法|第 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0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二、標示:指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容器或散裝糧食之告示牌上,所記載之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 三、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三)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四)淨重:指內容物之重量。 (五)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年月日。 (六)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七)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完成產品最終包裝之國內或國外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八)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國內負責輸入、經銷或委託製造該包裝糧食之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相關法律條文 - 糧食標示辦法

  •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6 條)
  • 糧食標示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糧食標示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糧食標示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糧食標示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糧食標示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