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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糧食標示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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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相同,且標示之廠商電話號碼與...
📝 內容
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相同,且標示之廠商電話號碼與地址,不得有標示不實或冒用等情形。
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陳列販賣者以告示牌為之。
前項告示牌,得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擇一為之。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相同,且標示之廠商電話號碼與地址,不得有標示不實或冒用等情形。
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陳列販賣者以告示牌為之。
前項告示牌,得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擇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