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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糧食標示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農?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4-12-10
📋 條文摘要

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相同,且標示之廠商電話號碼與...

📝 內容

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之廠商名稱應與糧商登記之資料相同,且標示之廠商電話號碼與地址,不得有標示不實或冒用等情形。
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陳列販賣者以告示牌為之。
前項告示牌,得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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