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26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