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26-1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範圍、資格限制、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