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27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