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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13-2 條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13-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內容

除種豬以外,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相關法律條文 -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2 條)
  •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