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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36 條

消防法|第 36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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