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消防法-第 42-1 條

消防法|第 42-1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內容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相關法律條文 - 消防法

  • 消防法-第 15-3 條(第 15-3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消防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消防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消防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消防法-第 35-1 條(第 35-1 條)
  • 消防法-第 35-2 條(第 3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