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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42-4 條

消防法|第 42-4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內容

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罰則

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相關法律條文 -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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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消防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消防法-第 35-1 條(第 3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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