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43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