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