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