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