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三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