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六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 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 五、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