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七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使用電氣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 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 三、指定發爆者。 四、指示有關發爆場所。 五、傳達點火信號。 六、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