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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2 條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最後修訂:
2024-08-01
📋
條文摘要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
📝 內容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