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