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1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6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