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1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6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 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