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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3 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4

內容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前項配管,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 液氧儲槽僅供應醫療用途者,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外,得另裝旁通閥。但旁通閥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並加鉛封或上鎖,非遇有緊急情況或維修需要,不得開啟。

相關法律條文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5 條(第 45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2 條(第 32 條)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3 條(第 33 條)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4 條(第 34 條)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5 條(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