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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內容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9 條(第 9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