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