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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9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內容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8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