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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6 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0

內容

雇主對洗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洗艙中應防止油氣進入艙內。 二、油輪之輕排水在三萬五千公噸以上者,應避免使用高壓洗艙機、化學除油劑、循環沖洗水及加熱沖洗水;使用未加熱之清潔海水洗艙時,於同一艙內不得同時使用三具以上之洗艙機。但艙內注有惰性氣體,而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八者,不在此限。 三、艙內未注有前款惰性氣體者,洗艙機之海水流量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四、洗艙水應隨時排乾。 五、作業前必須沖洗所有清艙船舶各艙之艙壁、管路、各支管內部、船梯及其他有積存油泥之處所等。 六、各艙清洗所得之污油水應以收艙泵抽至污油艙;於使用鼓風機通風前,應確認艙內及各管路均己清洗淨盡。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5 條(第 45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4 條(第 24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5 條(第 25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8 條(第 28 條)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9 條(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