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一)塔式起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作業吊掛、運搬使用之伸臂起重機。 (二)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三)前二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一)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 (二)前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