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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12-23 最後修訂: 2025-12-23
📋 條文摘要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一)塔式起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作業吊掛、運搬使用之伸臂起重機。 (二)吊升荷重在一公...

📝 內容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一)塔式起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作業吊掛、運搬使用之伸臂起重機。
(二)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三)前二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一)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
(二)前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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