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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前條所稱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強度計算基準:將固定式起重機主要結構部分強度依相關法令規定,以數學計算式具體詳實記載。 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表明該起重機具下列主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一)起重機具之外觀及主要尺寸。 (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牽索之形狀、尺寸。 (三)吊升裝置、起伏裝置、走行裝置及迴旋裝置之概要,包括:捲胴形狀、尺寸,伸臂形狀、尺寸,動力傳動裝置主要尺寸等。 (四)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型式及配置等。 (五)原動機配置情形。 (六)吊具形狀及尺寸。 (七)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操作位置。

相關法律條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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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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