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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4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雇主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如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時,得委由製造人於製造後,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申請書(附表五),檢附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向檢查機構申請實施假荷重試驗,其試驗方法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檢查機構對經前項假荷重試驗合格者,應發給假荷重試驗結果報告表(附表六)。 實施第一項假荷重試驗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於竣工檢查時,得免除前條規定之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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