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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59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5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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