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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4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吊籠使用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吊籠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工作台上,於額定速率下實施上升,或於容許下降速率下實施下降等動作試驗。但不能上升者,僅須實施下降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所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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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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