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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7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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