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0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吊籠,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吊籠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