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0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0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吊籠,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吊籠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9 條(第 9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