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1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2 條(第 7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3 條(第 73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5 條(第 75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6 條(第 7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