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第 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2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