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第 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2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移動污染源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