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