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2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4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之設施。但下列石化製程之設施不適用本章規定: 一、產製食用酒精之製程。 二、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 三、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mg/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之批次操作製程。 四、排氣流量小於六十Nm³/hr之連續操作製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