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4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氣導入處設置流量計及連續紀錄設施。 二、設置溫度量測器及連續紀錄設施,設置位置如下: (一)熱焚化爐爐膛內。 (二)觸媒焚化爐觸媒床前後。 (三)冷凝器冷凝液出口端。 三、使用前款以外之污染防制設備者,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其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及紀錄設施,並提出書面資料報經主管機關核可。 前項使用焚化設施為污染防制設備者,其溫度量測器所得之連續三小時平均溫度,不得低於標準操作溫度三十℃以上。 公私場所依第一項設置流量計有困難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