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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3 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4

內容

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排氣之排放標準如下表。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定。 第一項以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三百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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