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3-16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準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