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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15

內容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相關法律條文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