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15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