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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15

內容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就業者代表、學者、專家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律條文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