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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15

內容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