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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6

內容

本法所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規劃、訂定及公告。 五、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或縣(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及管理。 七、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九、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十一、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管制及管理。 十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登記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