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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6

內容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