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 5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