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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菸酒管理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菸酒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國庫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 定義條文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

📝 內容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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