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3 條|軍備後勤|法規|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5-07
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