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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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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軍備後?
🏛️
Authority
國防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05-07
📋 條文摘要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內容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指揮部)、軍備局、軍醫局(以下簡稱各局)、國防大學:
(一)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與督導。
(二)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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